本報北京10月9日電(記者王珂)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辦法》將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根據《辦法》,餐飲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品,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發展可選套餐,提供小份菜。
  《辦法》要求,餐飲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應按規定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辦法》還規定,提供外送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並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範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並提供相應的單據。
  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原標題:餐館禁設 最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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