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管理的首部地方性規章《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下吳哥窟月20日實施“黑摩的”載客最高罰1萬元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A04版
    22日,記者從長春市市容環二胎境綜合整治行動總指揮部獲悉,近日,《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並將於2014年1月20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有哪些亮點,對於未來加強對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又有哪些作用?相關部門對《辦法》進行解讀。
  研究長效機代償制根治“黑摩的”
    長期以來,長春站站前、凈月大學城周邊等區域室內裝潢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問題比較突出,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治理,大量“黑摩的”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市場營運秩序,也使這些區域的交通秩序更加混亂,百姓因安全無保障而反映強烈。
    能不能從根本上根治這一城市頑疾,是對長春市委、市政府城市管澎湖民宿理能力的直接檢驗。
    今年9月起,長春市委、市政府下定決心,集中力量,對這一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堅決將“黑摩的”非法營運這一頑疾進行徹底根治。如何才能徹底根治?在整治過程中,長春市一面加強治理力度,一面開始研究長效機制問題。
  是我國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管理的首部地方性規章
    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現象之所以能夠生存很多年,治理起來又十分困難,既有不法經營者巨大的利益誘惑,也有長效機制建設滯後、管理不嚴、執法缺失等原因。要想真正建立長效機制,亟需規章制度上的完善。為此,從整治行動開始,長春市就開始研究制定《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為未來的長效化管理奠定法律基礎。據瞭解,這也是我國關於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規章。
    在治理“黑摩的”非法營運方面,目前,我國還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責任主體也並不明確,這就給長效管理埋下了隱患。此次出台的《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長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工作;公安、市容環衛、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機動三輪車的相關管理工作。責任主體的明確為這一工作的常態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包括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等
    《辦法》第三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機動三輪車是指除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以各種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輛。包括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電瓶三輪車以及裝置其他動力的三輪車和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
    因環衛等公益事業配置的專項作業機動三輪車,需要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通行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禁行區域
    三環路以內區域:西環城路—自立街—安慶路—東風大街—興順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環城路—生態大街—衛星路—東環城路—北環城路合圍區域(含以上道路);
    長春凈月高新區部分區域:凈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態大街—南四環路(含)—衛星路(含)合圍區域;
    長春西站周邊部分區域:皓月大路—西四環路—富民大街—自立街—西環
    城路合圍區域;南四環路以北部分區域:南環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環路—前進大街合圍區域。
  《辦法》明確了處罰原則
    在明確責任主體的同時,《辦法》也明確了處罰原則。如果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予以相應處罰———
    使用機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活動的,由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機動三輪車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三輪車駕駛人未攜帶、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相應牌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三輪車,並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三輪車。
    機動三輪車超過限速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罰款: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處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二十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兩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未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處兩千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地點臨時停放機動三輪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三輪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利用機動三輪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應報廢的機動三輪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三輪車駕駛證。
    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公告目錄以及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三輪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解讀
  沒有限制
  殘疾人代步車的通行權
    長春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總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瞭解讀:這一條款在明確機動三輪車管理範圍的同時,並沒有限制殘疾人代步車輛的通行權,但必須要符合國家標準。
    為此,《辦法》中同時規定,駕駛機動三輪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人員應當攜帶、懸掛長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相應牌證;機動三輪車行駛時速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公里;按照規定地點臨時停放;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禁止下列行為:使用機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活動;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駕駛機動三輪車;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客運站點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地點停放機動三輪車;利用機動三輪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應報廢的機動三輪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要求,從事城市機動車營運有著比較嚴格的從業條件,而機動三輪車無論從車輛要求,還是駕駛人員的條件,都不具備營運資格,他們的行為不僅影響交通秩序,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營運秩序,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公平正義。《辦法》的出台與實施,將真正有利於機動三輪車的規範管理,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
  ■相關
  長春交警
  扣留機動三輪車1860台
    記者獲悉,自2013年9月12日起,在長春市政府牽頭下,長春市交通運輸局聯合交警、站前管理局等部門開展整治非法營運行動,對長春站前的“黑摩的”進行了多次整治。
    “根據交警方面統計,截至12月19日,共扣留機動三輪車1860台,其中載客車輛434台,非載客車輛1426台。”長春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總指揮部工作人員說,如今在長春站、城區重點商圈等周邊幾乎不見機動三輪車,而下一步,將落實《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黑摩的”非法營運這一頑疾進行徹底根治。
  本報記者 劉中全
  (原標題:“黑摩的”載客最高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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